苦等五年 庇回教高庭裁决 艾微娜蔡“非回教徒”

(本报讯)信奉天主教的妇女艾微娜蔡苏琪,在经过五年的等待,终于在昨日获亚庇回教高庭裁决她并非回教徒。

承审此案的纳华威迪曼是基于起诉人并不符合二零零四年沙巴回教理事会法令下的回教徒身份诠释,因此作出是项裁决。

根据案情指出,起诉人于一九七六年六月一日出生于天主教徒家庭,惟其父于翌年三月九日独自改信回教,没有带妻子和起诉人信奉回教;在起诉人父母离异后,她和非回教徒的母亲及外祖母共同生活,长大后也与天主教徒结婚,惟于二零零八年她遗失了大马卡才有了该案件。

其时,国民登记局发给起诉人临时身份证件,并注明她是天主教徒,然而,当该证件逾期后,她再到登记局申请更新,该局官员却要求她向沙巴回教宗教事务局核证宗教,理由是其父亲名字有「阿都拉」字眼。

登记局也针对此事致函沙巴回教宗教事务局,后者证实起诉人名字不在回教徒名单内,然而,该局随后发给新的临时身份证件时,在宗教栏上注明「无资料」字样。

起诉人逐于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向回教高庭申请裁决她并非回教徒,不幸的是,其申请当天遭到驳回,还遭裁决为回教徒。

起诉人对此感到不满,于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透过律师再次入禀,同年八月四日,回教高庭劝告原告撤回该案,并另行入禀。寻求裁决她并非回教徒。

起诉人遵从回教法庭的劝告,于同年八月十八日再次入禀,虽然沙巴回教理事会对她的申请不表反对,但回教高庭依然驳回有关申请,理由是回教高庭在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的判决依然生效,指原告当时理应提出反对。

起诉人过后向回教上诉庭提出上诉,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上诉庭接受其申请,并指示另委法官承审此案,并撤销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的判决。

新一轮的聆审程序于今年三月廿九日开始,起诉人父母均出庭作证;其父以第一位证人身份供证,起诉人孩童时间从未信奉回教,并一直由母亲和外祖母看顾,起诉人的母亲随后供证时,也证实其父证词。

法官是根据联邦法院承审苏巴时尼对沙拉旺南一案作出判决,法官表示,根据供证,起诉人追随其母亲的宗教,并判决父亲当年没有要女儿与他一起改教,就是要让女儿保留天主教徒的身份。

法官说,还有一个无可否定的证据就是起诉人自五岁起,也就是父母离婚后,就由其外祖母照顾,原告之后也和天主教徒结了婚,没有证据显示起诉人的回教徒父亲,在离婚之前和原告同住时,曾教导她履行回教教义如祈祷及守齌戒等,且从未实践回教义务。

起诉人是由哈密依斯迈代表出庭。

据指出,从该些案件证明,身份证宗教栏若被国民登记局误指为回教徒,回教法庭是可加以纠正的。

这是因为亚庇回教法庭过去也曾经纠正过有关身份证宗教栏出现错误的问题,包括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回教上诉庭也曾经批准一名男子类似的诉讼,确定一名男子确并非回教徒,而是佛教徒,并与佛教徒结婚。男子父亲是在他九岁时改信回教而引起该案件。(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