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钱280万元充公 董事上诉遭三司驳回

(本报讯)一间已停业黄金投资公司的执行董事在无执照收取客户存款及洗黑钱罪名下,遭判其在两间银行内共280万令吉存款被充公,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唯遭三司会审后驳回。

上诉人诺依玛哈浓,36岁,她在地庭面对57项涉及洗黑钱,以及二项涉及无执照非法收取客户存款,以进行黄金投资的控状;同时她也代表公司面对另57项洗黑钱,以及一项涉及非法收存款控状;也即是说,被告代表个人及公司总共面对117项控状。

她于认罪后,被判入狱5年,另罚款共二百五十五万令吉;而控方国家银行副检察司另援引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56条文,申请充公被告分别存在两间银行的200万及80万令吉,认为是以不合法方式收取客户存款得来,结果于2015年12月11日遭高庭宣判充公,被告因而提出上诉。

该两笔被充公的存款分别为上诉人个人名下的RM 2,111,256.20,以及在其公司Worldwide Far East Bhd 名下的存款是RM 815,934.49。上诉人(被告)由查玛迪沙礼律师代表,而控方由阿旺阿玛达查雅律师代表。

以拿督东姑迈慕主审的上诉庭三司会审后,一致判决地庭未错判,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5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