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男参与旺角暴乱判囚4年9个月 法官指判刑须具阻吓性

(香港中通社10日电) 香港去年农历新年期间发生旺角暴乱事件,一名32岁的香港男子早前被裁定暴动罪及纵火罪罪成,10日在区域法院判刑,其中暴动罪判监4年9个月,纵火罪判监4年3个月,两罪同期执行。

综合港媒报道,被告杨家伦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园街交界附近,与其他人参与暴动,并放火焚烧出租车。他被捕时报称在香港公开大学任职技术员,之前没有案底。

法官郭启安指出,此案并非一般刑事罪行,被告与几十人案发时非法集结,向警员扔砖头,大肆破坏私人财物,被告更燃点火种焚烧出租车,罔顾市民安全,暴力程度不容忽视。案件发生在旺角闹市,危害整个社会安定,只有严惩才能对被告“当头棒喝”,判刑要具阻吓作用,以防止他人仿效。

法官又表示,年轻人不应该以身试法,一经定罪要负沉重代价,犯法是一条不归之路。暴动罪量刑起点为5年,但被告没有悔意,一念之差铸成大错,考虑其是初犯,辩方辩护策略务实,为法庭节省时间,酌情减刑3个月,此罪判刑4年9个月。而香港人口稠密,纵火可造成严重人命损失,如果火种导致石油气爆炸,会波及周围无辜市民,故纵火罪判刑4年3个月,两罪同期执行。

香港警方同日回应案件时表示,判刑充分显示罪行严重性,不会容忍以暴力破坏社会安宁。如有任何违法行为,警方会以一贯专业态度,执行职务,谨守岗位,果断执法,以确保公共安全、公共秩序。
这宗案件是旺角暴乱事件中,第二宗以暴动罪定罪的案件,早前已有两男一女因暴动罪被判囚3年,三人都已提出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