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警吁华裔元宵节勿犯法

(吉隆坡讯) 警方呼吁华裔不要在来临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以免触法遭到对付。

武吉安曼刑事罪案调查部总监拿督斯里阿都加里尔发文告指出,除了“Pop-pop”和“Happy Boom”,其他种类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可燃放和在市面上售卖。

他说,人民不得非法收藏、售卖或拥有烟花爆竹,否则将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和8条文受到对付,罪成可被罚款一万令吉、监禁7年或两者兼施。

“燃放烟花爆竹者也会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3(5)条文下被对付,罪成可被判处100令吉罚款、监禁一个月或两者兼施。”

阿都加里尔也提醒那些售卖爆竹的档口业者,向当地警区总部提出申请,以避免受到法律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