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件偷渡拥气槍 非法移民监33月鞭3下

【本报拿笃记者七日讯】一名非法移民因偷渡同时拥有一把气槍,被判坐牢33个月另外鞭打三下。刑期由被捕日算起,服刑期滿交由移民厅遞送回国。

被告朱斯曼是在昨天被援引1959/63年移民法令笫6(1)(c) 条文及1960年槍火法令第8条文提控,结果罪名成立,被法官再尼判决刑罚如上述。

拥有气槍被判坐牢24个月,因沒有旅行证件被判坐牢9个月另鞭打三下。

据主控官茜蒂祖拜达警官陈述案情时指出,被告是在今年10月23日在南顺園址被逮捕,当被告接受搜查时企图逃走但不成功,他向警方上繳一把合法气槍,但无法出示身份及旅游证件,据调查被告是用气槍在園坵狩猎。(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