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局官员涉收贿贪污案 罪名成立须坐牢罚款

(本报讯)斗湖陆路交通局执法组官员张天财收贿贪污案,控方进行终极上诉得直,上诉庭三司一致宣判被告罪名成立,入狱12个月及罚款一万令吉,即日服刑。

被告张天财,30岁,乃被控于2011年一月廿五日中午在斗湖交通局接收一名司机的三百令吉贿款,作为不采取行动对付对方涉及违例的酬劳,触犯反贪污法令第17(a)条文。

被告是在2012年3月23日被控,当年9月3日开审,控方传名20个证人后,被告于2013年5月29日被裁决表罪不成立,但控方上诉,获高庭批准后,回到地庭续审时,被告以“不宣誓自辩”进行答辩。

2014年8月12日地庭宣判被告罪名成立,入狱12个月及罚款一万令吉,或以另六个月监禁代替。

但是,被告不服判决而向高庭提出上诉,高庭宣判被告的“不宣誓自辩”词未受考虑,因而撤消地庭的判决, 改判被告无罪释放。

控方针对高庭的判决,向上诉庭提出终极上诉,由副检察司阿纳威代表,力陈高庭错判,要求撤消高庭的判决,还原地庭原有判决。

以拿督乌卡宋主审的上诉庭,聆审控辩双造陈词论点后,宣判撤消高庭的判决,恢复地庭原判,即被告入狱12个月及罚款一万令吉,须即日服刑。(05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