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打毛律中华公会会员林新民,再次提醒毛律中华公会该会之会员大会暨选举,严重的违反了该会之章程,希望该会马上纠正,不然的话,后果谁负?据知该会会员大会订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而选举则在6月26日举行,惟根据该会章程,上述两项活动,皆违反了该会章程,今例如下,是否本人小题大作。
(一)第4章第5项第(1)条:会员权利,普通会员/永久会员,在“会员大会上”享有发言权、投票权、选举权及被选权(此一条文,证明会员大会及选举应在同一天举行。)
(二)章程第5章第7项(2)(6)理事会成员,需是马来西亚公民,在每两年一届的“会员大会上”可“被选为理事”(这项条文也清楚说明选举应与会员大会同一天举行)。
(三)章程第6章第8项(1)(C)“会员大会”任务,举行每两年一次的“理事选举”(此条文也说明选举应与会员大会一起召开)。
(四)章程第7章11项(2)年度会员大会:
(a)年度会员大会须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由主席召开。(而公会则订于6月17日,是否有违反章程?)
(b)所有大会通知书、议程、会议录、秘书报告、经会计师审核之财政报告书,须于大会召开前七天,由秘书寄给每一位会员。此外,有关通知书、议程、财政报告也必需张贴于公会注册地址的布告栏上显眼处或召开大会时之地点,开会通告也必需在沙巴通行之报章刊登广告一天。(上述各项条文公会有没有违反,大家看了心里有数,本人在这里不用多说,公会有没有依章行事,会员们自己判断吧)。
毛律中华公会负责人曾在报章说本人,提醒该会之会员大会及选举有否依章行事乃小题大作,本人就依据章程提醒公会,是出自好意,此是小题大作吗?难道违反章程各项条文是没犯下什麽大错吗?是小事吗?如果随便拿出一条投诉到社团注册局(ROS),随时可以被社团注册局吊销注册或冻结,后果谁负?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公会有公会的章程,任何合法的社团章程条文,一旦经会员大会通过,再经社团注册局批准后,就成法律条文,无人可以违反或获豁免遵守章程的权利,因此,希望公会理事们都必须了解,章程就等于是法律,任何会员、理事会、会员大会、社团注册官、法官等,都得遵照章程条文行事,过去任何违反章程的错误或习惯或惯例,都不能作为可以违反章程的理由或借口,请大家好自为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