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公款判监八年 杂役上诉减刑五年

(本报讯)一名商行杂役失信公司的账款四千令吉,被判监八年,向高庭上诉得直,改为入狱3年及鞭笞一下。

被告苏莱曼诺汀,35岁,原被控于2016年2月16日身为G-MART公司杂役,失信代收公司在玫瑰花园租户的租金RM 4028.00,而触犯刑事法典408条文。

被告是在今年8月19日在地庭被控,他俯首认罪而遭判入狱8年及鞭笞一下。

律师米雪罗莎娜代表被告上诉,要求高庭推翻原有判决而予以减低罚款,因为被告直接认罪的求情因素未获得法庭加以考虑,另一点是被告只是初犯,未有刑事罪行记录,以上判罚太严厉。

米雪罗莎娜列举数项案例,包括一宗失信三百万令吉被告被判监七年,另一宗失信廿七万令吉被告则判监六年等等,力证此案刑罚过重,司法不公。

副检察司旺花拉代表控方,表示有关判罚正确,是作为警愓社会作用,地庭判罚不应干扰。

拿督诺再雅法官考虑控辩双方陈词论点后,宣判批准被告的上诉,将八年一鞭刑罚,改为三年一鞭,即被告获减刑五年。{05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