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继女罪成遭重判 工友判监25年鞭笞15下

(本报讯)一名工友被控强奸未成年继女案审结,地庭宣判被告的自辩未能反驳控方证据,因而罪名成立,入狱25年及鞭笞15下,另须赔偿受害人二万令吉。

被告(27岁)乃被控于2016年5月17日下午5时,在保佛铁道局一宿舍单位内,强奸年仅十二岁继女,触犯刑事法典376(3)条文。

此条文下刑罚为至少八年监及最高30年,以及鞭笞。

被告由阿沙曼卡林律师代为辩护,副检察司凯鲁丁在去年杪开审以来,传召七个证人供证后,被告于今年二月廿二日被裁决表面罪名成立。

然后,被告于今年三月初自辩后,也传召另5人为他辩证,至4月13日全案审结。

承审法官英特拉阿育宣判被告因未能反驳控方的证供,因而罪名成立,宣判被告由去年五月廿三日算起,入狱25年及鞭笞15下,另赔偿受害人二万令吉。

被告闻判后,由其律师代为申请保释暂缓服刑,以便向高庭提出上诉,其申请受到副检察司要求加重保释金额及条件下,法官批准被告须以五万令吉及二人保释暂缓服刑,另二个条件为须在十四天内对受害人作出赔偿二万令吉,以及须在六月十九日之前向高庭入禀上诉通知书。(05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