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批给女儿公司 助理工程师表罪不成立

(亚庇3日讯)法庭今午宣判一名被控将工程项目批给自己女儿的工程局助理工程师,表面罪名不成立,无需出庭自辩。

61岁的张铭祥(译音)乃被控于2010年10月29日在斗亚兰工程局,利用其报价评估委员会主席的职位,将一项在斗亚兰哈末基达坡路第1.4至6.8公里的道路修补提升工程,批准给自己女儿的公司,触犯反贪委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定罪,被告可遭判入狱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5倍的贿款或1万令吉,胥视何者为高。

控方在被告否认罪状后,于初审时传召了18名证人供证,力指被告罪行。

承审的地庭法官阿布巴卡今午在宣判时,指控方呈堂的证据未成功指证被告罪行,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建议其女儿的公司获得有关工程,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影响报价评估委员会决定,将工程批出予指定的公司,因而裁决被告表罪不成立。

此案是由副检察司娜蒂雅珊巴丹负责提控,被告由周万发律师和路克雷沙巴朗律师代为辩护。(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