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3日讯)一名重犯吸毒的男子上诉得直,获高庭技术性改判他入狱2年,撤销地庭的原判。
35岁的费札耶丁乃被控于2019年5月24日在保佛警局被验出吸食毒品,由于曾2度吸毒遭定罪,地庭因而于2020年1月22日判决他入狱6年兼鞭笞1下。
被告是由义务律师阿兹贺法汉代为上诉,后者告诉承审的高庭司法专员拿督登肯希柯多,控方呈堂的被告犯罪记录并非由刑事案主簿官所签署认证,而是由一名初级法院的主簿官签署,因此不能做为呈堂证物。
他说,刑事案主簿官是由国家最高元首所委任,上述呈堂证物并不符合1969年罪犯及不良份子登记法令第10(1)(b)条文,即犯罪记录需由刑事案主簿官签署认证,方能做为呈堂证物。他续说,在缺乏被告犯罪记录获认证下,其当事人并不能在危险毒品法令第39C(1)条文(重犯吸毒)被定罪,盼司法专员批准撤销控状及刑罚的上诉。
副检察司西蒂阿米拉则指出,被告的犯罪记录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400条文接纳呈堂证物的条件,足以将被告定罪。被告在审讯时未曾挑战有关犯罪记录非他本人,也未在交替盘问时挑战控方证人,只能说明被告承认控方所呈堂的犯罪记录。
她续说,被告如今在高庭上诉时才提出犯罪记录的疑点,显示这全是事后的想法,法庭应拒绝被告挑战犯罪记录是否可做为呈堂证物的申请。司法专员聆听控辩双方陈词后,批准被告撤销控状及刑罚的申请,并依据案件在地庭审讯时所呈堂的化验报告,指证被告触犯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技术性改判被告吸毒罪成,判决他入狱2年,刑期从被捕的2019年5月24日算起。(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