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拥SRC最终人事权 控方指公司草创便徇私

SRC上诉案控方陈词时指出,早在SRC国际公司成立前,首相纳吉就已经有私人利益在内。

上诉庭今天续审纳吉SRC上诉案。副检察司西谭巴兰表示,在草拟SRC公司组织规章时,纳吉就把自己的首相角色加入到公司组织章程第67条文中,显示纳吉对SRC公司的私心。

SRC国际公司是在2011年1月设立。

根据吉隆坡高庭对纳吉SRC案的书面裁决,法官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引述公司组织章程第67条文,指这条文授权纳吉可以聘请和解雇SRC公司的董事。

SRC国际公司原是一马公司子公司,后来成为财政部机构全权持有的公司。

纳吉除了是时任首相、财政部长,也是SRC公司的名誉顾问以及一马公司的顾问局主席。

西谭巴兰是驳斥辩方律师早前的陈词。辩方律师指纳吉在SRC公司没有个人金钱利益。

“辩方律师坚称,即便(公司组织章程)第67条文已有点名(纳吉),但该公司并没有授权(时任)首相。”

“(但)从一开始,SRC还是普通公司的时候,他(纳吉的角色)已经列在章程了。甚至在一马公司还未接管(SRC)前,他就已介入公司。”

“奇怪的是,在SRC未成为政府持有的公司前,首相的名字就已经在(公司章程)了。他从一开始就有利益关系。”

“显然,SRC公司是应一马公司的要求成立的,并获得上诉人(纳吉)的支持,他的首相身份从一开始就列在章程中。”

纳吉影响力非常大

西谭巴兰说:“2011年1月,SRC正式成立,而章程第67条授权首相委任或开除任何董事成员,第116条则授权首相增修或移除章程内的条款。”

“事实上,上诉人在SRC公司的影响力非常大,控方认为这使得上诉人可挪用SRC资金作个人用途。”

西谭巴兰料将在今午及明天继续发表控方陈词。

承审本案的上诉庭三司是阿都卡林(Abdul Karim Abdul Jalil)、哈斯扎纳(Has Zanah Mehat)和瓦兹(Vazeer Alam Mydin Meera)。

纳吉是否从SRC公司谋求私利,在本案中至关重要。他的其中一项罪名便是在《反贪会法令》第23条下被控滥权。

7项罪名全部成立

去年7月28日,高庭法官纳兹兰裁决纳吉在SRC案7项罪名全部成立,即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处以监禁合共72年与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由于监禁刑期可同时执行,这意味着若纳吉上诉失败至多入狱12年。若纳吉缴不出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以5年监禁取代。

纳吉去年7月30日提出上诉,挑战高庭的SRC国际公司案裁决。纳吉宣称没有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上诉庭批准纳吉的上诉申请。

除了SRC公司案,纳吉目前还有另外4项案件在吉隆坡高庭审理或等待审理,包括一马公司案、窜改稽查报告案、IPIC案以及SRC加控洗钱案。(当今大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