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挪用公款控状 华男认罪 法庭展延判刑

(亚庇18日讯)华裔男子面对4项挪用公司公款的控状,他对所有控状供认不讳,法庭展延判刑,以待控方将完整的案情呈堂。

38岁的刘永和(译音)在首控状被控于2018年6月13日在亚庇一间私人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时,失信934.80令吉,将款项据为己有使用。第二项控状指他于2016年1月12日担任同一间公司的销售员时,在下南南一间汽车维修与服务中心失信2千506.50令吉,将款项据为己有使用。

第三项控状则指他于2018年4月17日担任同一间公司的销售员时,在吧巴一间汽车音响零件行失信935.65令吉,将款项据为己有使用。第四项控状指他于2019年2月22日担任同一间公司的销售员时,在古打毛律一间汽车行失信1千零40令吉,将款项据为己有使用。

法庭翻译员是以华语向被告宣读控状,4项控状皆指他触犯刑事法典第408条文,被告承认所有罪状。

副检察司努沙菲卡要求地庭法官乌慕卡栋展延判刑,因控方尚未备妥案情报告。法官遂展延判刑,择定被告首控状于7月14日再次提堂、次控状和第三项控状于7月22日再次提堂及第四项控状于7月6日再次提堂。

她也谕令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59条文延扣被告,因被告已认罪,不得保外。(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