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今早驳回前首相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案上诉申请,维持高庭的裁决,即纳吉在4200万令吉的SRC案7项控罪成立。
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定,控方成功证明纳吉在SRC案的所有罪名,包括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
此案的承审法官为阿都卡林(Abdul Karim Abdul Jalil)、哈斯扎纳(Has Zanah Mehat)以及瓦兹(Abdul Vazeer Mydin Meera)。
上诉庭也维持高庭裁定的刑罚,即纳吉必须监禁12年与罚款2100万令吉。
不过,上诉庭允准辩方暂缓刑罚,以待辩方向联邦法院上诉。
法官斥纳吉造成国家蒙羞
阿都卡林裁定,纳吉其实知道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流入其个人账户的4200万令吉,源头来自SRC国际公司。
法官也同意高庭的裁决,即纳吉明显是挪用这4200万令吉作为私用。
阿都卡林表示,纳吉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利益,反而造成国家蒙羞。
罪成入狱12年罚款2亿1千万
吉隆坡高庭于去年7月28日宣判,纳吉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刑事失信、洗黑钱及滥用职权的7项指控皆罪名成立,入狱7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尽管如此,高庭法官纳兹兰谕令监禁刑期同时执行。这意味着,若纳吉在联邦法院最终上诉失败,最多只需入狱12年。
纳吉在此案被控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之间,透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到4200万令吉的SRC国际公司资金。纳吉当时同时兼任财政部长、一马公司顾问局主席,以及SRC国际公司顾问主席。
根据控方,这笔资金乃是源自SRC国际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40亿令吉低息贷款的一部分。
在第一及第二刑事失信控状,纳吉被控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期间,以公职人员身份,即首相及财长身份委托管理SRC公司40亿令吉时,挪用2700万令吉及500万令吉。
在第三项刑事失信控状,纳吉被控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在SRC公司40亿令吉资金中,挪用其中1000万令吉。
纳吉的失信控状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以及鞭笞和罚款。
在第四项控状的滥权罪,纳吉被控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作为首相及财长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贿金,以作为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滥权控状则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一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第五至七项控状的洗钱罪,纳吉被控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洗黑钱控状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15年及罚款高达非法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当今大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