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吉隆坡地庭裁定,被控收贿超过280万令吉的沙巴副首长兼巫统京那峇当岸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邦莫达及妻子芝芝依芝蒂的3项贪腐罪表面罪名成立,须出庭自辩。
地庭法官罗兹娜裁决,邦莫达面对的3项收贿罪表面罪名成立,而芝芝依芝蒂面对3项与丈夫串谋罪的表面罪名也成立,两人都须要出庭自辩。
她说,控方成功对被告的控状提出可信的证据,证明表面罪名成立。
随后,邦莫达夫妇在聆听罗兹娜提出的的3个自辩方式后,两人选择在证人栏宣誓自辩,并且接受控方的盘问。
根据《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罪成可面对不少于贿金10倍或100万令吉罚款,视何者为高、监禁最高20年或两者兼施。
第一项控状,2015年6月12日中午12时30分及下午5时,当时身为联邦土地统一及复兴局非执行主席的邦莫达,通过妻子芝芝依芝蒂,向大众信托基金投资中介玛迪阿都收取220万令吉贿金,以促使时任第二财政部长批准联邦土地统一及复兴公司,向该基金投资1亿5000万令吉。
第二控状,2015年6月19日,邦莫达通过妻子芝芝依芝蒂的银行户头,收取玛迪阿都总额26万2000令吉的贿金,以促使时任第二财政部长批准联邦土地统一及复兴公司,向该基金投资1亿5000万令吉。
第三控状,2015年6月15日,邦莫达通过妻子芝芝依芝蒂的银行户头,接受另一名大众信托基金的投资中介诺海里总额33万7500令吉的贿金。
至于芝芝依芝蒂则面对3项涉及320万令吉的串谋贪腐控罪,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