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违反药剂条例控状 杂货店女东主罚款9千

(亚庇13日讯)一间杂货店的女东主面对3项违反药剂条例的控状,她承认所有罪状后,遭法庭判决罚款共9千令吉。

35岁的洁葵琳郑乃被控于2020年9月10日早上11时30分,在瓜拉孟加达苏拉曼中心的一间杂货店,没有合法执照售卖10种含催情成份的药物,触犯毒药法令第13(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2(2)条文下被判刑。

第二项控状指她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拥有30种未经卫生部注册的风油、止痛膏和健康补助药品等,违反药物及化妆品管制条例第7(1)(a)条文,抵触相同条例的第30(1)条文,并可在药品销售法令第12(1)条文下被判刑。

第三项控状指她在相同的时间和地点,拥有16种未经卫生部注认证的美肤产品,违反药物及化妆品管制条例第18A(1)(a)条文,抵触相同条例的第18A(15)条文,并可在药品销售法令第12(1)条文下被判刑。

被告承认罪状,向地庭法官乌慕卡栋求情时,指她当时对不能售卖上述产品并不知情,其杂货店的生意欠佳,盼减轻罚款。来自药剂执法局的主控官阿米拉蒂安娜则要求法官依法严惩,指上述产品总值8千零17令吉,这些品质仍待鉴定的产品,可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法官经考量后,判决被告在首控状罚款2千令吉或以6个星期的牢狱代替,次控状罚款3千500令吉或以10个星期的牢狱代替,第三项控状罚款3千500令吉或以10个星期的牢狱代替。(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