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报假税4罪控表罪不成立 · 高庭宣判沙菲宜当庭释放

(吉隆坡28日马新社讯)高庭宣判,面对洗钱和报假税共4项罪控的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加米尔今日说,由于控方在举证阶段无法成功提出表面证据,因此判处沙菲宜无罪释放。

根据控状,现年70岁的沙菲宜涉嫌通过收取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950万令吉款项,以及向内陆税收局报假税获得非法收益。

控方自2021年5月21日开始传召8名证人供证,并于5月12日完成举证程序。

控方证人包括大马银行(Ambank)拉惹朱兰路分行经理乌玛德维、联昌银行武吉东姑(Bukit Tunku)分行经理罗丝妮达、内陆税收局前职员赛纳斯鲁和反贪污委员会调查官莫哈末法立。

主控官为阿夫再尼占副检察司,沙菲宜的代表律师是哈文德吉星、法汉列德和莫哈末法汉。

2018年9月13日,沙菲宜对两项洗黑钱控罪均不认罪,即收取纳吉开出的2张各430万令吉和520万令吉的大马银行回教银行支票,并汇入其名下两个联昌银行户口。

他被控于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在联昌银行武吉东姑分行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AMLATFA)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监禁不超过5年,或最高罚款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这名律师也否认从非法活动中牟利的两项控罪,即涉嫌在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财年截止日向税收局报假稅,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

他被控没有申报于2013年9月13日获得的430万令吉收入,以及于2014年2月17日获得的520万令吉收入,均来自纳吉的两张大马银行回教银行支票。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被告必须申报自己的所得,基于上述两项控罪,他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APUAA)第4(1)(a)条文,一旦定罪,最高可监禁15年,以及罚款不少过非法收益金额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沙菲宜案:无法证明收受纳吉汇款
法官指非法收益不成立

(吉隆坡28日马新社讯)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4项洗钱和报假税案的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加米尔说,控方的证人完全无法证明被告涉及洗钱,包括有关不法款项从何而得。

他下判时精简的说,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从所谓的非法活动中牟利。

“相反的,控方第8号证人,即反贪污委员会的查案官莫哈末法利在交叉盘问时已证明,没有任何非法活动显示被告是透过支票收受这笔款项,以及所收受的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法官强调,控罪是与控方的证人息息相关,由于无法证明所谓的非法活动,因此可能不存在非法活动的收益。

他说,由于控方无法证明被告通过收取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950万令吉款项,以及向内陆税收局报假税获得非法收益,因而宣判被告4项罪控皆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