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特别报导】首席部长拿督哈芝芝诺日前透露,州政府将动议修改州宪法以增加州部长人数;事实上,要达成这个目标,必须要先获得联邦政府的「批准」。
这是因为在联邦宪法早有明文限制各州、包括沙巴及砂拉越的州内阁或行政议会人数不可超过11人及不可少过4人,其中包括首席部长或州务大臣。因此,沙巴要增加部长人数,须先通过在国会修改联邦宪法。
沙巴法律协会卸任主席兼官委议员拿督陈权芳週日受访时表示,在联邦宪法下确实有条文统一规定各州政府的规模大小。
他说:「需要获得批准。」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联邦宪法下,直接限制各州州内阁及行政议会人数的并非单一的条文,而是透过联邦宪法第71(4)条文及第八附表的机制来落实。
事实上,该第71条文规定,所有州属的州宪法必须包含一组「必须条文」,而这些条文就列在第八附表中。
联邦宪法第71(4)条文是「强制执行」条款,如果某个州属试图自行修改州宪法,增加人数至超出联邦宪法规定的基准,联邦国会可以根据第71(4)条文介入,以确保州宪法符合第八附表的要求。
就实际运作而言,州政府若要增加人数,通常有以下路径:修改联邦宪法,透过联邦国会修改第八附表的条文,以确保州宪法与联邦宪法的协调。
无论如何,如果各州政府想要增加「副部长」、「助理部长」、「副行政议员」或「特别事务官」,这些职位通常不具备州部长或行政议员的宪法法律地位,以避开人数限制。
现有的联邦宪法第八附表也明确规定州内阁及州行政议会的组成结构包括一名首席部长或州务大臣,成员不超过10名来自州议会的议员。根据此规定,除非获得特别许可或修宪,州行政议会的人数上限通常被视为「1+10」。
沙巴州内阁人数限制的核心法律条文是州宪法第6(2)条文,该条文规定有一名首席部长,以及不超过10名的其他部长。
因此,因此,相较于西马各州,虽然沙巴拥有较高的自治权,但联邦宪法第71条及其第八附表依然是所有州宪法的「基准线」。
1995年亦是如此
事实上,沙巴上一次增加州部长人数是在1995年,时任首席部长拿督沙里赛德亦是在先行获得联邦政府在国会修改有关宪法条文后,才在州议会提呈修宪法案,将州内阁人数由原本的不超过9人增至不超过11人。
在此之前的九十年代,由时任州首席部长拿督百林吉丁岸(现丹斯里)领导的团结党州政府一直想要增加州内阁人数,也因为无法获得联邦政府的「点头」而了无下文。
无论如何,砂拉越州议会已于去年11月通过修正该州宪法法案增加内阁部长人数,以「应对随着议员人数从82人增加至99人后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