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日讯)国会下议院周一(3月2日)以146赞同票,无人反对,32人缺席及44人弃权投票的情况下,以两票之差无法通过历史性修宪案,限制受国家元首委任出任首相职的国会议员,累计任期不得超过10年。
在经过41名朝野议员的辩论及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后,议长丹斯里佐哈里主持表决记名投票时段。
由于这是一项宪法修正案,因此须获得三分之二国会议员的支持,即在222名国会议员中,至少需148票赞成,由于赞同票只有146张,以致这项修宪法案无法通过。
这项法案首次提交审议,旨在修订联邦宪法第43(2)(a)条,但未能进入三读程序,也未能获得通过。
该法案由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扎丽娜于上周提交一读。
首相拿督斯里安华今日主持了二读,随后国会议员进行了辩论。
该法案未能通过,也给明日另一项重要修正案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该修正案涉及总检察长和公共检察官职责的分离,同样需要获得国会三分之二多数议员的支持。
阿扎丽娜在总结该法案时强调,这项修正案的起草和提交完全符合联邦宪法的框架,并且对统治者制度给予了毫不动摇的尊重。
他表示,宪法本身已明确规定了第1595条和第38(4)条所列的需要统治者会议同意的修正案类别。
“这项修正案不属于任何此类类别,也不影响统治者的主权、特权或地位。因此,政府是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行事,即通过第159(3)条的机制。”他说道。
他表示,设定任期限制并不影响最高元首的特权,而是界定了可以考虑的个人资格标准,因此不存在削弱最高元首权力的问题。
“这旨在简化最高行政职位问责制的原则,同时不改变任命结构。任命权仍然归陛下所有。多数支持仍然在下议院。任期限制仅仅规定权力不能无限期地持有。”
“之所以选择十年任期限制,是因为这是一个客观、统一的时间衡量标准,并且符合宪法结构,因为宪法并未将首相职位与固定任期挂钩,议会可以不定期地进行立法。”
“这种做法避免了对任期解释的不确定性,同时为政策的连续性和行政的稳定性留出了足够的空间,而不会导致权力过度集中。”他说道。
他表示,对第43条关于首相任期限制的修正案,并不影响第159(5)条、第70条、第71条、第72(4)条、第152条和第153条所列的任何事项。
“其中包括,不改变统治者的至高无上地位;不影响国家宪法的保障;不影响国语;不影响第153条;也不涉及公民身份。”
“因此,从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这项修正案不属于第159(5)条的适用范围。对首相任期限制的修正,涉及行政部门官员的资格和任职期限,并不改变最高元首的特权。”
“该修正案并未修改《宪法》第43(2)(a)条规定的任命权,也未影响《宪法》第42(a)条规定的最高元首自由裁量权。因此,它不属于《宪法》第38(4)条的适用范围,”他说道。
此前,安华在提交该法案进行二读时表示,拟议的修正案并未改变议会民主的基础,也未影响最高元首的特权。
他表示,拟议的修正案是根据联邦宪法的框架起草的,并未削弱下议院在决定政府信任度方面的作用。
相反,首相表示,该提案通过一项明确的条款加强了国家的权力制衡体系,从而强化了宪政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