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1日讯)内陆税收局指出,今年6月透过MyTax网站启用的税务评估电子上诉(e-Rayuan Taksiran)服务,不仅让纳税人可针对追加税务评估提出上诉,上诉也涵盖估计税务评估、视同税务评估及不足税务评估。
该局税务争议解决部的监督与政策组主任扎娜丽雅阿末说,当纳税人未提交报税表,或在规定期限后才提交,该局将发出估计税务评估。
针对视同税务评估,她说,无论是“视同应课税”或“视同不应课税”,原则上不可提出上诉。
不过,她说,若纳税人不同意根据税务局有效的一般裁定,或税收局总监在作出评估时所采取的立场、裁定及惯例而给予的税务处理,仍可提出上诉。
“至于不足税务评估,原则上也不可提出上诉,因为它并不属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2条文所定义的税务评估。不过,若涉及过去从未提出的新问题,纳税人仍可针对该评估提出上诉。”
她今日在马新社电台的“税务诊所”节目作客时强调,了解所得税法令下的“税务评估上诉”含义极其重要,以确保纳税人在针对某项评估采取行动前的个人权益及现有渠道。
她说,纳税人也可针对因稽查或调查而发出的“不应课税通知”(NPTKC)提出上诉,尽管这项通知并非税务评估通知。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被征收预扣税(cukai pegangan),也可提出上诉,但有关税款必须先缴付给内陆税收局总监后,才可提出申诉。”
预扣税是指付款方在向非居民支付特定款项时,按照规定先扣除部分税款并缴交给内陆税收局的制度。
扎娜丽雅还说,若纳税人对退税金额存在争议,也可提出上诉;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1(1)条文,上诉必须在收到退税通知日起30天内提交。
此外,她指出,根据所得税法令第68(1)条文获委任为税务代理的人士,如不同意有关委任,可在收到委任通知后的30天内提出上诉。
“上诉必须使用Q表格,即法律规定的指定表格,并在30天期限内提交。若逾期,纳税人可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0(1)条文,通过N表格申请延长提交期限。”
她说,尽管该局已推出税务评估电子上诉服务,但由于该系统尚未全面落实,现有通过Q表格及N表格进行的手动程序仍然有效。
她提醒纳税人,只能选择通过线上系统,或到税收局办事处提交手动表格其中一种方式。
她说,为确保上诉程序顺利处理,纳税人必须遵守上诉期限、使用正确表格、提供明确理由、附上支持文件,并在一次操作中完成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