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本州非政府组织沙巴维权行动组织(SABAR)週二发表声明强调,彼等就沙巴大陆架权益兴讼,捍卫沙巴权益之决心绝不动摇。
据指出,该组织有关原诉传票行动仍在高庭有序推进,“本会将为了沙巴子民的福祉,全力以赴将此案诉诸到底。
“在维权之路上,我们或许会面临资金匮乏的掣肘,但在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及联邦宪法的框架下,我们为沙巴人民伸张正义的决心,坚如磐石,绝不动摇。”
沙巴维权行动组织主席拿督再尼奥古卡率领该组织一众信託局成员召开的记者会上发表这项声明。
该组织此前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共同请愿人,介入砂拉越州政府针对联邦政府及国家石油公司提起的诉讼案。该组织之所以申请介入,系因该案判决将对1963年马来西亚组织赋予婆罗洲两邦的权利与保障产生深远且实质的影响,进而直接牵动沙巴及其人民的切身权益。
此外,该组织目前在亚庇高等法院另有一宗未结的原诉传票案件,旨在挑战1966年大马大陆架法令、大马石油发展法令、大马石油开采法令及2012年大马领海法令。两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重合,联邦法院的任何裁定势必对高庭案件产生影响,并对沙巴近海领土权属具有决定性作用。
联邦法院于上个月28日驳回了该组织的介入申请,其裁定理由如下:
该组织在砂拉越的请愿案中并无直接的法律利益;批准该组织介入将使砂拉越争议的范围扩大化;该组织须透过既定的法定程序,推进自身的宪制诉讼。
“必须强调的是,此项裁决并未对砂拉越的石油索权作出定论,亦未否定该组织目前在高庭推进的沙巴实质维权诉讼。
“若砂拉越胜诉,该判决将可能引发以下后果:限制或排除该些法令在砂拉越的适用性,这也将对沙巴在大马协议下的权利与保障产生连带影响;
“动摇国家石油公司独占石油权益之法理基础;
巩固砂拉越对陆上及近海石油的管辖权;
“影响砂拉越石油公司作为砂州天然气聚合商的监管地位;
“重启对砂拉越与国家石油公司于1975年签署之归属协议的检视;
“对沙巴产生重大的说服性法律意义(尽管其无法自动决定沙巴独特的宪政与历史权利)。
“鉴于此,沙巴岂能坐视不理,任由自身权益被边缘化?反之,若联邦政府与国家石油公司胜诉,现有的全国石油框架将基本维持原状;而砂拉越的石油立法若被认定侵犯国会专属权限,则面临被宣告无效之虞。
“截至目前,联邦法院的裁决仅涉及初步程序问题——即国油的准令申请与该组织的介入申请。砂拉越请愿案的最终实质结果尚无定论。
“因此,联邦法院的裁决仅是该组织在程序上的一次受挫,绝非对沙巴石油或领土主权声索的否定。 该组织依然保有充分的自由,继续推进在亚庇高庭的原诉传票及宪制交涉申请。”
声明指出,至关重要的是,联邦法院明确声明,砂拉越请愿案的审理将不会影响该组织在亚庇高庭悬而未决的原诉传票,亦不影响其向联邦法院提出宪政疑点的申请。
“法院在此次裁决中,并未对以下核心议题作出定夺:
“1966年大马大陆架法令或1966年大马石油开采法令是否因联邦宪法第150(7)条文而在沙巴失去效力;
“依据北婆罗洲枢密院指令,沙巴的领土是否包含其大陆架;
“沙巴领海是否合法延伸至12海里;2012年大马领海法令是否违宪或不适用于沙巴;1960年沙巴矿业法令在近海区域是否依然有效;在其原诉传票中的诉讼主体资格;该组织宪制交涉申请的实质理据。”
声明指出,上述议题依然悬而未决,该组织将继续循法律途径寻求终极解答。
“联邦法院明确保留该组织的权利,此举深具战略价值。它为我们在亚庇高庭的陈词提供了有力支撑:联邦法院并未拒绝、裁定或预先判决该组织的宪政主张。
“法院拒绝介入申请,仅仅是因为砂拉越请愿案并非处理沙巴专属诉求的合适程序载体。法院已明确保障了该组织推进原诉传票及交涉申请的权利。
“欲透视全局,有必要厘清目前在联邦法院正双管齐下审理的两宗案件:
“一、 砂拉越州政府之请愿案 2026年2月23日,砂拉越州政府直接向联邦法院入禀请愿书,将马来西亚政府及国家石油公司列为答辩人。砂拉越要求法院裁定1974年大马石油发展法令、1966年大马大陆架法令及1966年大马石油开采法令在砂拉越境内的宪政合法性及持续适用性。砂州寻求宣告上述法令在适用于砂拉越的范围内属违宪且自始无效。
“砂拉越的诉求主要基于以下法理:
“砂拉越的领土边界(含近海领土与大陆架)在1963年9月16日建国之前,已由独立前的法律及枢密院指令确立。
“参组马来西亚时,上述边界及相关的财产权或立法权均获得保留。
“上述三项联邦法令试图改变、限制或转移砂拉越在上述边界内之石油权益。
“若未遵循适用于砂州的特别宪法保障程序(包括改变州界之规定),国会无权剥夺或削弱上述权利。
“因此,联邦石油体制(尤其是石油发展法令赋予国油的全国独占权)不能自动凌驾于砂拉越固有的权利之上。
“这一争议的核心叩问是:在砂拉越境内,究竟谁在宪政上拥有对石油、近海领土及大陆架的立法与监管权?
“二、 国家石油公司之违宪审查案 另一方面,国家石油公司亦对砂拉越州政府及马来西亚政府提起诉讼,挑战砂州议会制定或实施多项州法律的宪政权限。涉及范围包括:2016年砂拉越天然气分配条法令、1958年砂拉越石油开采条例、扩大“土地”或“领土”至近海的砂拉越土地法典释义,以及碳储存、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等。国油主张,上述事务属于联邦权限,砂州议会无权立法。
“2026年3月16日,联邦法院授予国油准令以启动该审查。须注意,该准令仅确认国油具备可供审理的宪制争点,并未对实质案情作出任何裁决。”(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