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选团:律师鉴定法官判词 蔡添强具资格参选

(吉隆坡29日讯)人民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丧失竞选资格,其助选团表明,不是公正党没有“B计划”,而是从律师鉴定到法官判词,蔡添强是具资格参选。

它强调,由于选举官在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半小时后,才通知蔡添强失去参选资格,以致它无法安排补救。

它今日发文告,回应支持者质问公正党没有“B计划”时说,在确认蔡添强为峇都区国席希望联盟候选人前,它就紧锣密鼓地备战,并在两周前就提名日的准备,安排律师给予指导。

它透露,提名前,蔡添强也派代表向竞选资格询问选委会官员,当时官员就以“法庭已裁决蔡添强没失资格”为由,表明一切没问题。

它说,提名日前夕,它再请律师审查提名表格等各类文件,确保万无一失,蔡添强也格外谨慎地检查各项文件,确保所有资料无误,以免辜负选民的巨大期望。

“前晚离开行动室时,大家志气高昂,信心满满,没料到最后蔡添强被选举官挡下,他内心的失落,可想而知….”

助选团说,选举官是迟至早上10时30分,才告诉蔡添强丧失参选资格,由于过了提名时间,助选团无法有新的安排。

陈亚才:蔡添强若采法律行动 日后料将成标竿性案例

(吉隆坡29日讯)人民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若把选举官拒绝其参选资格事件付诸法律行动,将有积极意义,甚至为日后出现类似情况,作出标竿性案例。

时事评论员陈亚才认为,即便法律程序在一来一回的拉锯战中耗时,甚至过了本届大选3年才有终结裁决,至少将在日后成为类似诉讼的标竿性案例。

他今日受《光华日报》询问时说,如果诉讼开始,起诉人与答辩人相互就裁决展开上诉,直到最后的联邦法院,过程冗长,或许是过了3年。

“蔡添强若最终胜诉,却因过了3年期限而无法要求补选胜完议席,至少达到伸张正义的意义。”

根据选举委员会法令,如果某个国或州议席在大选3年后出现悬空,可以不须举行补选。

对于蔡添强参选资格争议,陈亚才说,如果宪法出现争议部分,唯有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权益,就让法官诠释国会下议院议长及法庭之前对蔡添强的裁决。

关于类似情况而举行补选 ,他指出,他无法确定国内是否出现这种情况。

2014年8月12日,蔡添强被控上庭,控状指他于同年4月14日晚上约7时45分,在八打灵再也阿马达酒店大门入口处,侮辱警员葛兰斯纳柏,抵触刑事法典第509条文。

去年3月,地庭宣判蔡添强罪名成立,罚款3000令吉;在被告提出起诉,今年3月,高庭认为地庭所判刑罚过重,把罚款降至2000令吉。

昨天,第14届全国大选提名日 ,蔡添强呈交参选提名,寻求第3度蝉联,可是随后因其辱警罚款2000令吉,被选举官以不符合竞选资格,立即否绝提名参选。

选举官否绝蔡添强参选 似乎超越法官议长诠释

蔡添强丧失竞选资格出现两极化反应,继续发酵,陈亚才认为,选举官否绝蔡添强的参选资格,好像超越了法官及国会议长的诠释,是为不恰当。

他说,选举官以辱警案来判定丧失参选资格,是出乎预料的,不禁令他感到惊讶。

他指出,蔡添强事件与其他候选人没带身份证去提名参选的事件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否则模糊了焦点。

他说,从法官裁决蔡添强罚款从3000令吉降至2000令吉,到国会下议院议长维持蔡添强的国会议员资格到来届大选,就鉴定了蔡添强的合法议员资格。

“选举官刷掉蔡添强的参选资格,好像超越了法官及议长的诠释,这是不恰当的。”

陈亚才认为,在这参选资格的争议部分,选举官应放先让蔡添强参选,如果后者胜出,就由其他参选人上庭挑战,而不是直接剥削参选权。

他强调,即告选委会鼓励人民参选,就不该以技术问题来剥削人民的参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