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案报告未完成 被告获判撤消控状

(本报讯)一名青年与人械斗后,双双面对严重伤人控状,由于伤者验伤报告未完成,地庭裁决撤消被告面对的控状,但不等于无罪。

被告莫哈末纳兹尔,30岁,乃被控于2015年11月21日早上十点,在吧巴京那律甘邦双贡的一座政府保留空地上,持巴冷刀严重致伤一名阿都来益(69岁)与阿都沙杜(61岁)而触犯刑事法典326条文。

被告在去年十二月三日被控而否认有罪,对方两名伤者也面对同样控状,即两伤者也被控砍伤被告,他们已被安排在另一地庭受审。

今年一月六日,被告获批准以七千令吉及二人保释候审,并受劝延聘律师代为辩护,并展昨天开审。

副检察司哈菲莎表示,案中两伤者的医药报告未完成,要求展延开审;被告代表律师为米雪罗莎娜,对控方申请无异议。

地庭法官苏奴莎玲聆讯,宣判撤消控状,但被告不等于无罪,控方可重新提控被告。{05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