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限制令期间外出 5男违令被控罪成1不认罪

(斗湖二日讯)斗湖推事庭今日上午宣判一十九岁男子,因在行动限制令期间外出而罪名成立,入狱四天。

被告,莫哈默阿里是于2020年4月2日被控上推事庭时,在法庭宣读控状后认罪,触犯了2020年传染闭关预防和控制(疫区内措施)条例第3(1)条文下,违法者可在相同条例第7(1)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行。

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3月29日晚上约八时四十五分在斗湖阿拔士四哩前往阿拔士三哩。

本地男子罪成罚款八百

与此同时,一名三十四岁的本地男子也因在行动限制令期间外出而罪名成立,被罚款八百令吉(或以四个星期监禁取代)。

被告,西门张是于2020年4月2日被控上推事庭时,在法庭宣读控状后认罪,触犯2020年传染闭关预防和控制(疫区内措施)条例第3(1)条文下,违法者可在相同条例第7(1)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行。

控状指被告于2020年3月29日下午约五时二十五分在50公哩的仙本那-斗湖检查站被逮捕。他是一名商人,在仙本那做生意,当天特地提早关店下斗湖,要在次日 (30日)到斗湖大众银行处理一些账务和提款支付工人工资,只因他未能向法庭提呈有力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16岁男子不认罪23日过堂

另外,一名十六岁的男子因在行动限制令期间外出而不认罪,而斗湖推事庭也要等待福利部的报告才择来临四月二十三日过堂。

这名被告是于2020年3月30日下午五时在斗湖华佳区一间店后时被逮捕,触犯了2020年传染闭关预防和控制(疫区内措施)条例第3(1)条文下,违法者可在相同条例第7(1)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行。

印尼保安人员罪成入狱五天

斗湖推事庭今日下午宣判一名印尼籍的保安人员因在行动限制令期间外出而罪名成立,入狱五天。

男被告,何曼,四十岁,是于2020年4月1日中午约十二时四十五分,在李嘉工业区路旁被逮捕,触犯了2020年传染闭关预防和控制(疫区内措施)条例第3(1)条文下,违法者可在相同条例第7(1)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行。

无证男罪成入狱五天

另外一名无证件的男被告,汝巴,也因在行动限制令期间外出而罪名成立,入狱五天。他是于2020年4月1日下午六时三十分,在温泉巴刹前面被逮捕,触犯了2020年传染闭关预防和控制(疫区内措施)条例第3(1)条文下,违法者可在相同条例第7(1)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行。

斗湖警方检察官ASP DG Nur Azarinawaty Ag Kachee也在庭上透露,目前,我国政府非常关注此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但是,仍然还有许多人闲逛,没有认真看待这个问题。

他希望这次斗湖推事给予适当的惩罚,不仅可以教育被告,而且可以成为提高公众意识遵守行动限制令的模范。斗湖推事Dzul Elmy Yunus判如上述。(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