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非SRC影子董事 辩方指高庭法官错误释法

前首相纳吉的律师沙菲宜陈词指,高庭法官的判决错误标签纳吉为SRC公司的“影子董事”,并坚称纳吉其实只是SRC公司的“外人”。

上诉庭今天续审纳吉的SRC上诉案。沙菲宜强调,纳吉从来都不是SRC国际公司的“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或译幕后董事),没有操控该公司。

4月19日,上诉庭法官曾提问:“在失信罪中的最要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属于董事,例如影子董事的定义内。如果他不是董事或影子董事,这控罪是否成立?”

控方确认,纳吉其实就是SRC公司的“幕后执行长”,完全控制SRC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不过是傀儡。

不过,沙菲宜今天指出,高庭法官纳兹兰诠释《刑事法典》条文时,错误引用英国普通法的“影子董事”概念,以及马来西亚的公司法。

他说,高庭法官在解释《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时,引用“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的概念,以说明该条文所指的“董事”(director)定义。

根据《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执行长的法律定义不仅依据个人的正式职衔,而是指在公司业务上实际发号指令的主事者。

沙菲宜坚称,纳吉并非是影子董事,《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也没有明确定义该词汇,更何况纳吉从来都不是SRC的内部成员。

沙菲宜坚称,纳吉只不过是SRC公司外的人。

根据英国的普通法,“影子董事”是指公司的内部成员。

SRC国际公司原是一马公司子公司,后来转为财政部机构全权持有的公司。纳吉是时任首相、财政部长,也是SRC公司的名誉顾问以及一马公司的顾问局主席。

批评高庭诠释不当

沙菲宜说,纳吉认为高庭法官认定其“董事”身份时,采用过于广泛的定义,也不全面,只是着重在《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内的“包括”字眼,却没有考虑该条文提及的犯罪行为背景、目的和方法等。

“具有刑事后果的法令,不应用在法令未阐明的人士身上。我们处理刑事法典条文时,很重要的是,必须严格建构所使用的语言,以便在合理诠释法令后,没有不当的案件落在此法令范围内。”

“诠释法令的良好规则是,必须先着眼于我们自己制订的法令和条款,并且在没有抵触,或是为了进一步了解法令背景时,才参考英国的普通法和判例。”

“(刑事法典)第402A条文,并没有涵括(英国)普通法宗对‘影子董事’的定义。”

“我的客户纳吉,绝对不是SRC公司内的人,(控方)也没有证明。”

沙菲宜表示,纳吉不可能是影子董事,所以也不应当判失信罪罪成。

承审本案的上诉庭三司是阿都卡林(Abdul Karim Abdul Jalil)、哈斯扎纳(Has Zanah Mehat)和瓦兹(Vazeer Alam Mydin Meera)。

高庭裁定7罪名成立

去年7月28日,高庭法官纳兹兰裁决纳吉在SRC案7项罪名全部成立,即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处以监禁合共72年与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由于监禁刑期可同时执行,这意味着若纳吉上诉失败至多入狱12年。若纳吉缴不出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以5年监禁取代。

纳吉去年7月30日提出上诉,挑战高庭的SRC国际公司案裁决。纳吉宣称没有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上诉庭批准纳吉的上诉申请。(当今大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