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毒药法令控状 女商人罚款1700

(亚庇30日讯)一名女零售商面对4项触犯毒药法令的控状,她对所有控状俯首认罪,遭法庭判决罚款共1千700令吉。

37岁的玛莉妮罗丝婷在首控状被指于2019年7月31日早上10时左右在没有合法执照的情况下,于新苏兰商业中心的一间零售店售卖含止痛成份的药剂品,抵触毒药法令第16(1)条文,触犯第16(5)条文,并可在第16(5)条文下被判刑。

第二项控状指她在相同时间和地点,没有执照拥有4种分别用于头痛、轻微止痛、伤风和提升性能力的药物,触犯毒药法令第13(a)条文,并可在第32(2)条文下被判刑。

第三项控状则指她在相同时间和地点,拥有13种未经卫生部注册的药物,违反了药物及化妆品管制条例第7(1)(a)条文,抵触相同条例的第30(1)条文,并可在药品销售法令第12(1)条文下被判刑。

第四项控状指她在相同时间和地点,拥有4种未经卫生部注册的护肤产品,违反了药物及化妆品管制条例第18A(1)(a)条文,抵触相同条例的第18A(15)条文,并可在药品销售法令第12(1)条文下被判刑。

被告承认罪状,向地庭法官诺哈菲查求情轻判,指她是一名养育4名子女的单亲妈妈,最小的孩子还在哺乳中。她遭检举时刚开始学习做生意,不晓得不能售卖上述药品。

她续说,在新冠疫情期间其生意一落千丈,目前也租房住,开销甚大。她目前的能力只能缴付500令吉的罚款,盼获轻判。

来自药剂执法部的主控官李品辉指出,上述起获的药品价值共4千433令吉,被告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售卖上述包含未经卫生部注册的药品,严重危害公眾的健康,盼依法严惩。

法官经考量后,判决被告在首控状罚款200令吉或以7天牢狱代替,第二至第四项控状各罚款500令吉或以7天牢狱代替。(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