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伍长两贪污控状罪成 入狱4年罚3万5千

(亚庇29日讯)反贪污庭宣判被控索贿和收贿的警察伍长,在两项控状皆罪名成立,判决他共入狱4年兼罚款3万5千令吉。由于两项控状的牢刑是同时执行,因此被告只需入狱2年。

承审的地庭法官阿布巴卡过后也批准被告暂缓执行刑罚,以便到高庭上诉。被告需多缴付2千令吉的保释金,其余的保释条件与审讯时相同。

47岁的多尼达尼尔在首控状被指于2016年8月21日凌晨5时许,在亚庇警局扣留中心执勤时,向一名54岁女子要求5千令吉的贿金,以便不对她47岁的弟弟因非法拥有受保护动物而采取法律行动。

第二项控状则指他于2016年8月22日下午1时至3时之间,在旧亚庇法庭建筑旁的城市花园,向上述女子收贿2千令吉,以便不对她的弟弟采取法律行动。

两项控状皆指他触犯反贪委会法令第16(a)(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刑。

法官在宣判时,指被告于抗辩时所呈堂的论据,只是一味在否认罪状,未对控方的举证做出有效反驳,因而在控方将足够的确凿证据呈堂下,裁决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辩护律师亚当阿鲁达过后向法官求情,指被告在警队服务长达25年,期间敬忠职守不曾犯下任何罪案,盼轻判初犯的被告。

来自反贪委会的副检察司娜塔雅珊巴丹则要求法官判下重刑,指被告身为警员知法犯法。被告的罪行玷污了警方的声誉,违背了警队所给予的信任,同时也导致广大民眾对警队的信心转眼消逝。

她也说,被告凭借自己对法律较为认识的优势,诱导来自内陆地区的女子误认为可让弟弟不被采取法律行动,向她索贿和行贿。

法官经考量后,判决被告在首控状入狱2年,以及罚款2万5千令吉或以4个月牢狱代替。次控状判决被告入狱2年,以及罚款1万令吉或以2个月牢狱代替。被告刑期从今天算起,刑罚同时执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