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名青年信贷公司分行经理,涉失信公款逾卅万令吉,面对42项控状表明认罪。
地庭展延三月廿一日宣判。
被告克利基迪安,24岁,面对的42项控状,指他于去年5月5日至6月24日之间,在哥打马鲁都惹兰丹狄一间信贷公司,身为分行经理,分别失信受托监管的共42笔款项,总数为RM 303,955,00因而均触犯刑事法典408条文。
在此条文下,每罪可被判监至少一年及不超过十四年,并可另加鞭笞或罚款,或其中二者兼施。
被告对通译员宣读的每一控状,均表明认罪及其惩罚。被告未有代表律师。
副检察司胡思娜在所有控状提呈及被告一一认罪后 申请展延提呈案情。
地庭法官阿西丽娜考虑后,批准控方的申请,谕令被告延长扣留,展至三月廿一日聆听案情后宣判。{050F/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