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斗湖23日讯)一名来自沙巴州公共工程局(JKR)的操作助理,今日在斗湖特别贪污案件地庭面对39项贪污指控时,否认所有控状。
现年59岁的被告阿都拉欣沙烈是在斗湖特别贪污地庭,在法官依西面前聆听控状后作出不认罪答辩。
根据控状,被告在担任沙巴公共工程局斗湖分局操作助理期间,涉嫌于2020年5月5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在斗湖一带包括北路(Jalan Utara)一家银行内,分阶段收受介于200令吉至2,200令吉不等的贿款。
有关贿款来自一间建筑公司的两名人士,即该公司的会计经理及工地监督,作为酬劳以换取被告不对该公司所承包的道路维修工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涉案工程为编号HQ.46/2019(S)的道路维修合约,涵盖斗湖双溪马斯路、玛丽亚路及慕尔路的维修工程。
控方指,被告的行为已触犯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款金额五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本案由副检察司Wardah Ishhar主控,被告则由律师Nur Hafizah Husna代表。
法庭批准被告以4万令吉保释外出,其中1万5千令吉须以现金缴付,并需两名担保人。同时,法庭附加多项条件,包括被告必须每月一次向斗湖反贪污委员会办公室报到、不得干扰控方证人,以及不得申请护照或任何国际旅游证件。
若被告持有国际护照,须交由法庭保管。
法庭择定2026年5月11日为案件过堂及案件管理日期。(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