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亚庇地庭週三裁定民兴党主席拿督斯里沙菲益阿达因发表有关扎拉验尸庭案件相关言论而藐视法庭罪名成立判处监禁5周,但不会影响他作为国州议员的资格。
这是根据沙巴州宪法第17条文,以及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都有相同门槛规定,任何州及国会议员倘被判监禁不少于1年或被判罚款不少于2000令吉,才会失去议员资酪。
此外,沙巴州宪法也与联邦宪法第48(3)条相对应,即是这项资格丧失“可由州元首解除”,即是寻求州元首特赦;若未解除,则有关资格限制会在刑满或缴清罚款后的5年届满。
法律界人士指出,沙菲益被判5周监禁,即使上诉失败,刑罚维持原判,也远低于1年门槛;因此不会因这项藐视法庭判决而失去仙本那国会议员及森纳朗州议员资格。
他说:“值得注意的是,在马来西亚司法实践中,即使刑罚达到门槛,只要仍在上诉程序,而且法院批准暂缓执行,是否立即丧失议员资格还会涉及法律程序与判例。
“因此,像沙菲益目前获准暂缓执行刑罚并提出上诉,其议员身份不会因今天这项判决而立即受到影响。”
该案承审法官阿米沙哈山已批准沙菲益暂缓执行刑罚,直至亦是仙本那国会议员兼森纳朗州议员的他向高庭提出上诉审结为止。
无论如何,政治观察家则表示,法律资格与政治影响是两回事,即使法律上不会因此失去议员资格,政治层面的冲击仍可能相当明显,程度则取决于案件性质、社会观感和政治环境。
他说:“以沙菲益阿达目前的案件来说,与贪汙、挪用公款或暴力犯罪不同,他是因‘藐视法庭’而被判刑,原因是针对一宗验尸庭案件发表言论。”(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