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前高级警官受贿贪污而被判监2年另罚2万令吉,向高庭上诉,唯遭驳回,维持原判。高庭也批准被告续进行终极上诉。
上诉人前副警监拉吉胡欣,53岁,所面对二项控状为:(一)于2012年 10月4日晚上在下南南大班商业中心一间餐厅,向一名雷门张索讨1千600令吉作为不采取行动对付涉及售卖盗版影碟的酬劳,触犯反贪污法令第16(a)(b)条文。
(二)于2012年 10月24日下午3时至4时之间,在亚庇加雅街一间咖啡店同意接受对方的1千600令吉,触犯反贪污法令第17(a)条文。
此案在地庭审讯时,控方传召16个证人,地庭曾指关键证人证词有疑点及时间和地点问题而裁决被告表罪不成立,后来控方上诉获批准后,返回地庭续审,直到去年杪全案审结。
然后,今年一月廿五日地庭宣判被告罪名成立,须入狱各二年及罚款各一万令吉,刑期同时执行,即被告须入狱二年 及罚款共二万令吉(或以三个月监代替)。
律师渣喜沙代被告上诉中指出,控方证据中提及的时间和地点的课题要求重审,唯副检察司罗莎娜则加以反驳后,拿督诺再雅法官聆审后,宣判驳回上诉,并批准被告续保释暂缓服刑,将向上诉至上訢庭。(050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