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名中年男子面对两度强奸及违反自然性行为案,地庭裁决两控状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唯第三控状表罪成立,必须答辩。
被告乃面对三项控状,指他分别于2016年 2月;2015年12月及2015年11月,在孟加达一间屋内,两度强奸年仅十四岁亲生女儿以及一次违反自然性行为强迫口交,分别触犯刑事法典376(3)及377E条文。
被告由柏利拉律师代为辩护,副检察司哈菲莎主控,不久前控方结束检控后,双方分别提呈书面初步陈词,法官艾奴莎玲昨天作出口头裁决,指被告面对的两项强奸控状,即刑事法典376(3)条文下,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
不过,第三控状377E条文,被告表罪成立,须进行答辩。
法官较后批准案展下月初续审。{050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