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少女失窃财物 两青年被判监20月

(本报讯)两名青年因拥有一名少女所报失的提款卡及手机,分别被捕,被提控法庭,分别认罪後,遭判入狱20个月。

首被告纳西尔巴斯利,次被告奴胡辛阿伯拉罕,他们被控於本月五日早上在新苏兰区一间租赁单位内,分别拥有四张银行提款卡及一台手机,均属於一名罗丝丽娜所报失,他们均触犯刑事法典411条文。

主控官占士巴朗警长表示,警方起回的赃物成功由事主指认,因而要求法庭严惩两被告以资警诫。

推事史蒂芬妮宣判如上述。

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庭,妇女芭玛莎加蒂,22岁,被控於本月10日下午5点在亚庇UTC大厦拥有别人IMM13 难民证,触犯国民登记法令第25(I)(O)条文。

被告否认有罪,在控方反对她申请保释後,推事谕令被告须受延扣至5月16日过堂。(05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