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台北26日电)2014年香港「占中」期间,有7名警察涉嫌殴打前公民党成员曾健超,7人不满法官裁定有罪上诉,今天作出裁决,2人上诉成功获撤销罪名及判刑,5人仍然维持有罪判决但获减刑。
香港01报导,这7人包括总督察、高级督察、警长各1人,其他4人为警员。他们涉嫌于2014年10月15日,在金钟添马公园非法及恶意伤害曾健超。前年此案裁定7人有罪,原审法官以30个月作量刑起点。7人均就有罪的裁决和判刑提出上诉。
根据今天上诉庭的判决,两名经上诉获无罪的警员,是基于他们从未被任何证人在涉案影片和相片中认出,原审法官是自行辨认,缺乏对比基础。
法官在判辞指出,考虑到事发时的社会背景,警方从未见过如此大的示威,面对很大挑战,承受很大压力,但这些都不能成为袭击曾健超的借口。
然而,法官也认为原审量刑太重,并认为案中两名高层因批准下属犯行,其刑罚较重,须入狱18的月,另外3警则减刑至15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