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讯)十名年龄介于十六至四十三岁男子因在行动限制令期间外出而今日上午在斗湖推事庭宣读控状后认罪,触犯了2020年传染闭关预防和控制(疫区内措施)条例第3(1)条文下,违法者可在相同条例第7(1)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六个月监禁或两者兼行。
斗湖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务官,阿米奥纱,兼斗湖推事宣判其中七名男子各罚款介于三百令吉至一千令吉之间或介于十四天至三个月监禁取代。
另外,三名未成年男子则要等待福利部的报告才择来临四月三十日及五月十五日过堂。
十名被告是莫哈默法益渣, 34岁,瑟奥麻,19岁,明谷,43岁,莫哈默沙里,22岁,莫哈默沙礼明, 25岁,拉格麻,30岁,拉曼,29岁以及其他三名都是在四月二日至五日之间在斗湖市区被逮捕。
他们都是以不同不实际的理由而在行动限制令期间外出,即:为自行车轮胎打气,去朋友家拿帽子和买食物等。(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