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汇款案今日进入辩方口头结案陈词环节。辩方质疑检方并无法证明,纳吉在SRC公司将4200万令吉汇款至其个人账户一事握有掌控权。
纳吉辩护律师哈温德吉星(Harvinderjit Singh)今天在吉隆坡高庭上指称,检方如今主张的法律要点,已偏离了承审法官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当初裁定纳吉表罪成立时的要点。
他指称,检方如今所主张的要点,是依赖被告纳吉在辩护环节期间所提供的答案来定制的。
他指出,检方如今指控纳吉支配这笔资金,而且与大马通缉犯刘特佐、前SRC执行长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和纳吉前机要秘书阿兹林(Azlin Alias)共谋汇款。
“不过,本案罪状是纳吉被控失信4200万令吉,但是这些罪状并没有阐明当中含有阴谋。”
“所以,检方重新定制了他们的罪状。”
偏离表罪成立要点
哈温德吉星指出,《刑事程序法典》(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57条文阐明,一旦法庭裁示被告进入自辩环节,控辩双方必须参照检方所起诉的主要论点,争辩被告罪名是否成立。
他表示,检方不能在抗辩环节期间,通过交叉盘问纳吉所获得的答案,来提出新的证据。
他强调,辩方从一开始就主张,刘特佐的主要角色是在纳吉不知情下,将这笔巨款从纳吉的个人账户汇进汇出。
法庭随后午休,大约下午2点半复审。
哈温德吉星在午休期间向《当今大马》重申,辩方认为检方无法证明纳吉所面控的7项罪状,包括滥权、失信和洗钱。
他声称,纳兹兰当初裁决纳吉表罪成立,因此必须进入7项罪状的抗辩环节。
不过,他续称,检方目前主张的要点已偏离了表罪成立的法律要点,甚至也偏离了检方证人兼本案调查官,即反贪会资深助理(Rosli Husain)的观点。
辩方3月完成抗辩
纳兹兰之前择定今天起至6月3日,聆听控辩双方陈词。
经过33天的抗辩环节后,辩方律师在3月11日结束第19名辩方证人的盘诘后,完成抗辩环节。
此案时从去年4月3日开始审讯,检方则传召了57名证人出庭供证。
SRC国际公司原本是一马公司的子公司,后来在2012年转给财长机构,由财政部所拥有。
去年11月11日,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裁定,纳吉在SRC案的7项滥权、失信和洗钱罪名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而纳吉选择在证人栏自辩。
在此案中,纳吉被控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
一旦罪成,在刑事失信罪下,纳吉将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鞭笞与罚款。
在渎职滥权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5倍(视何者为高)。
而在洗黑钱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15年、罚款最高1500万令吉或洗钱款额5倍,视何者为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