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希盟的三名国会议员陈泓缣、拿督威弗烈丹高及张健仁,昨日联署提呈修正订于12月14日在国会二读的大马协议修宪案新建议,以将教育及卫生事务列为沙砂共同权限。
三人是寻求在这次修正案中,一并修正联邦宪法第9列表下的州及联邦政府权限清单,以明文规定该二项权限为联邦及沙砂的共同权限。
来自沙巴的陈泓缣及丹高,以及来自砂拉越的张健仁于昨日联袂将该新建议提呈予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阿兹哈哈仑。
根据彼等提呈的建议书,所指的教育事务包括小学、中学、大专及技职教育,教师培训及注册,学校管理,特殊教育、文学及科学研究;卫生事务则指医院、诊所、牙科、医药专业、妇孺福利、麻风病、精神疾病、危险毒品及烈酒管制等。
陈泓缣在过后向报界表示,希盟依然支持该修宪案,只是要「善用这次的机会」,达成联邦政府下放权力予沙砂的目标。
他说:「我们要确保有意义的下放权力,也是为了多元化的社会里达成团结目标。」
他表示,在地理上而言,沙砂所处的位子可带来不同的社会层面,因此,应在该二领域方面有一定的权限。
丹高表示,已经在上个月提呈一读的大马协议修宪案只寻求修正联邦宪法第1(2)条文及第160(2)条文,但未提及权力下放的事宜。
他指出,其实,早在时任希盟联邦政府及泛民兴党州政府已著手进行有关权力下放事宜,后者更已是成立了州卫生部及州教育部。
据指出,这次修正联邦宪法第1(2)条文,旨在将现有的全国所有州属并在一节内的行文方式改为两节,那就是:第一节是马来亚的州属(共11个州属的名称),第二节则是婆罗洲的州属,即是沙巴及砂拉越。
至于修正第160(2)条文,旨在修订「联邦」定义,那就是将现有的「『联邦』意指在1957年马来亚协议下成立的联邦」定义,重新定义为:
「『联邦』是指,起初在1957年马来亚联邦协议下成立,之后根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来亚联邦、北婆罗洲、砂拉越和新加坡在1963年7月9日达成的协议所成立的联邦。
「这个取名为马来西亚的联邦,是由北婆罗洲、砂拉越与新加坡殖民地,与马来亚联邦原有的州属根据宪法共组(federated),并成为沙巴州、砂拉越州和新加坡州。但依据1965年8月7日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成为独立主权国的协议,新加坡不再是马来西亚的州属。」
此外,该修宪案也将修改第160(2)条文加注「马来西亚日」定义,列明为1963年9月16日。(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