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美佳丽遭非礼案受害人 作证时情绪失控大声哭泣 法官谕令择日续审

(本报15日讯)丰收节选美会佳丽遭非礼案受害人之一在作证到一半时大声抽泣和无法自我,审讯被逼中途停止。

推事庭法官史蒂芬妮雪纶谕令案件5月19日续审,并指示副检察司西蒂玛兹兰在开审前,申请让证人在证人室通过线上供证。

这名22岁佳丽是在被问到她和被告菲立阿蒙在美罗城办公室里发生甚麽事时变得情绪激动。

她声称被告握住她的手和挤压她的肩膀和大腿,说到这里她再也忍不住开始失控地哭了起来。

副检察官随后要求停止听证会几分钟,当证人离开法庭时开始大声哭泣,似乎审讯无法继续下去,法官谕令择日续审。

菲立阿蒙是2021年丰收节选美会技术负责人,也是前沙巴立新党领袖,他于去年6月10日被控非礼丰收节选美会参赛佳丽及另1名女子,面对共5项控状的他否认有罪,要求审讯。

52岁的被告有4项控状是被控在同一天非礼21岁的参赛佳丽,另一项控状则指他非礼1名18岁的少女,他过后获法庭批准以4万令吉保释金及2人担保外出。

首控状被指于4月17日晚上11时在亚洲城一间旅馆的会客处,非礼一名18岁的少女;次控状指他于5月19日下午2时左右在亚洲城一间影像公司旁的楼梯间,非礼一名22岁的参赛佳丽。

第三项控状指他于同一天下午3时30分在亚洲城一间旅行社,非礼同一名受害者,第四项控状指他于同一天晚上9时45分从亚庇某餐厅前往一间办事处时,在一辆行驶中货卡车内非礼同一名受害者;第五项控状指他在同一天晚上10时左右在美罗城一间办事处,非礼同一名受害者。

上述所有控状皆指被告触犯刑事法典第354条文。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判入狱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两项刑罚。(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