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随着撞死8名骑蚊型脚车少年的女司机沈可婷获得刑罚暂缓令和上诉准令,马华公民社会运动局主任吴健南有信心,上诉庭会做出正义的判决。
“昨天(18日)参与了上诉准令和暂缓令的审讯后,我对上诉庭的承审法官团非常有信心。”
“他们对刑事法和程序,都有很深入的了解,相信大家可以从他们过去在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上,做出一些非常有智慧的判决,所以我觉得司法程序还是有正义的曙光和希望的。”
当被询及沈可婷在该案中的胜算,他给出积极的回答。
吴健南今日(19日)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沈可婷的案件还需在未来半年至一年走过上诉程序,因为需准备多项文件,尤其是需要等待高庭的判决理据(ground of judgement)。
他指出,沈可婷的代表律师日前成功申请到上诉准令,也因此让他拿到暂缓执行高庭判决的庭令,有了上述两项庭令,律师就进入上诉程序。
他解释,上诉庭只会审理最关键的法律问题,首先准备从原审推事庭到高庭的所有法庭文件,让双方过堂,一般上没有再传召证人。接着上诉庭会检验和检讨推事庭和高庭的判决理据,但日前才完成审讯的高庭还没做好。
“综合了所有文件后,承审法官就会要求双方做出书面法律陈词,他们就会择日要求法官从书面陈词再跟他们进一步口头确认,完成确认后就会给予最终判决。”
他说,上诉庭最终的3个可能结果是:
(一)上诉庭完全推翻高庭判决,完全撤销刑罚;
(二)完全维持高庭判决,监禁6年及罚款6000令吉,同时服刑后吊销驾驶执照3年;
(三)改变高庭判决。
他表示,上诉程序的存在,是为了制衡监督和推翻有关判决,在上诉庭,法官团的判决是取决于服从多数(至少有3名法官),在更多法官听审和综合意见的情况下,他对上诉结果充满信心。
网民高调声援沈可婷
难构成妨碍司法审理
民众近期在社交媒体高调声援沈可婷,甚至以“司法不公,天理何在”表达对法庭判决的不满,吴健南表示,由于该案涉及公众利益和言论自由,因此难以构成妨碍司法审理(sub judice)或藐视法庭。
然而,他补充,若是涉及个人和机构利益的案件,就需要注意妨碍司法审理(sub judice)或藐视法庭的行为,因为可能有动机,影响个人利益的判决,而且现实中也没有其他人有兴趣去评论。
“藐视法庭这个字眼的定义很广泛,主要是让民众尊重司法的威信和形象,但也不能剥夺人民的公共利益和言论自由。”
“要记得,司法也是在三权分立底下,它可以被人民检视和监督,因为司法本身也并非在每一宗案件都是完美的。”
法庭根据所有证据判断
没宣誓证词也可接纳
一些评论员认为,沈可婷选择不宣誓自辩,是该案的一大遗憾,然而吴健南认为,法庭是根据所有的证据做出判断,并非因为没有宣誓的供证,其它证据就不被考量,而宣判罪成。
“即便是没有被宣誓的证词,还是可以被法庭接纳。”
此外,他还提到,根据《法庭规则》(Rules of Court)于2012年修改后,其第1A条表示,任何技术上的违规,或是违反法庭规则,都必须不能超越公益,因此技术违规不会被放大,造成败诉。
他日前旁听沈可婷的案件,发现控方也有挑起沈可婷辩护律师的一些庭令申请文件的问题,然而法官允许修改和弥补技术性问题,并批准准令和暂缓令,吴健南认为,这才是一个正确的司法的态度。
虽尝试提呈证据及传召证人
控方很多疑点被挑起
吴健南指出,虽然控方尝试提呈很多证据和传召多名证人,但沈可婷的代表律师和法官,都挑起了控方很多的疑点,包括证据上的不足,以及目击证人并没有目击整个事发经过。
此外,他表示,控方也找不到任何证据去证明,当时沈可婷在车内驾驶的时候,有涉及任何主动的、鲁莽和危险驾驶的行为。在该案中,沈可婷是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下被控。
“这个非常重要,主动的鲁莽和危险行为,重点不只是在于这个车祸导致多少人伤亡。”
他强调,以前司机是需要证明有鲁莽和危险驾驶行为,若上诉庭在沈可婷的案件中,采纳高庭的判决,就会推翻过去的案例,以后所有导致车祸的司机和公路使用者,在无需被证明有鲁莽和危险驾驶行为的情况下,可能就会被有关法令严厉制裁和惩罚。
“同样的,这也会间接纵容蚊型脚车肆虐,进而更大程度地去威胁公路使用者的安全;反之,推翻和撤销高庭的判决,就不会对过去既有的案例造成影响,我们还是要证明司机本身有涉及鲁莽和危险驾驶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