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酒驾撞死4人案 上诉庭驳回被告上诉 维持入狱8年罚款3万9千

(亚庇23日讯)上诉庭三司经会审后,一致通过驳回张爱云的上诉申请,维持高庭判决她在“斗湖酒驾撞死4人案中”入狱共8年兼罚款3万9千令吉,即日入狱服刑。

被告代表律师蓝星、于宛君律师和曾文洁律师在上诉时,指控方呈堂的血液样管证据,在送检过程中或曾遭到干扰。

蓝星指出,控方第九名证人(医务官员)在供证时,不能确定样管是否受到干扰,因为样管上的封签已被打开。其当事人在证据链存有疑点的情况下遭定罪,并不安全。

他要求上诉庭三司撤销其当事人的定罪和刑罚;在交替诉求下,他寻求上诉庭三司将控状减低为触犯陆路交通法令第43条文,因其当事人在获得高庭批准保释前,已服刑了4个多月。

答辩的副检察司阿兹妮绍米则指出,控方在举证时将完整的证据链呈堂,并指出控方第10名证人(化验师)已说明样管上的封签已被打开,来进行化验。

她也说,没有证据指出有关的样管在送检的过程中受到干扰。她要求上诉庭三司维持高庭的判决,并指出高庭已减轻被告的刑罚。

上诉庭三司拿督哈丝查娜、拿督李兴长和拿督仄鲁兹马聆听上诉方及答辩方的陈词后,遂判决如上述,被告即日起入狱服刑。

37岁的张爱云共面对两项控状,首控状指她于2018年7月8日凌晨1时20分左右,在张天文路BDC (1 Arena)商业中心,在体内内酒精含量超标的情况下开车,并导致邱玉威(30岁)、黄文杰(21岁)、钟伟全(16岁)及林健兴(21岁)不幸丧命,触犯陆路交通法令第44(1)(b)条文。

次控状指她于上述相同地点和时间,导致陈冠雄(译音,21岁)受伤,触犯陆路交通法令第44(1)(b)条文。

高庭于2019年4月30日宣判被告罪成,在首控状判决她入狱10年,以及罚款2万令吉或以6个月牢狱代替,另吊销驾照5年。次控状判决她入狱7年,以及罚款1万9千令吉或以6个月牢狱代替,另吊销驾照5年。

两项控状的刑罚分开执行,被告共入狱17年兼罚款3万9千令吉,另吊销驾照共10年。

被告到高庭上诉后,获高庭在首控状减轻牢刑至入狱8年,次控状减轻牢刑至入狱6年,另维持两项控状的罚款和吊销驾照的判刑。(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