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同意多项国会改革 或禁止有庭案议员赴会

(吉隆坡3日讯)内阁同意原则上同意多项国会改革的建议,包括恢复国会服务法令和禁止有官司在身的国会议员出席议会。

《星报》报道,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旺朱乃迪今天发文告透露,已与国会下议院议长和上议院主席商讨。

他说,他们同意政府应该制定国会服务法令,以落实三权分立原则。“这项法令还考虑到成立国会服务委员会。这是国会管理的一部分,让国会可以自主决定政策和行政管理。”

另外两项国会改革是《1952年国会(特权与权力)法令》、国会议员伦理规范草案。

修订国会特权及权力法

旺朱乃迪提到,其他研究事项包括建议成立国会服务方案,以及国会委员会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管理综合基金的财务来源和年度预算。

他解释,修订国会(特权与权力)法令是最重要的事项,确保法律与时并进。

他说,《国会大厦(特权及权力)法令》在1952年制定,隔年修订,同一年执法;然后在1988年修订为《国会(特权及权力)法令》,此后再也没有修订。

他说,这项法令涉及国会议员的权力与特权、言论自由以及议会期间的辩论。

“这项修订也会涉及禁止或暂停在法庭挨控的国会议员,但正在调整以符合国会下议院最新和现有条规。”

规范议员行为举止

接着,旺朱乃迪说明,伦理规范建议书,跟现有的国会议会常规不同。

“国会议员伦理规范(更详细讨论)国会议员应该在议会内外的行为举止。这套规范早已在其他国家落实。”

他透露,随着内阁原则上同意上述建议后,他已要求国会上议院主持特别遴选委员会会议,并与利益关系者见面商讨。他补充,国会改革项目是朝野跨党协议的部分内容。

自2005年起,主张恢复《1963年国会服务法令》的呼声不断。这项法令在1993年起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