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11日讯)自由民主党秘书长拿督陈俗仁敦促政府制定“国家法”或“国家民族法”以应对操弄种族或宗教课题的人士。
陈俗仁表示,他的提议并非针对任何特定人士,但他也承认近期敦马的无根据言论,例如“马来西亚是马来人的”,“马来人命运很凄惨”,“反对多元种族文化”,“华人掠夺马来人的财产” ,以及“华人盖大楼,马来人搭帐篷”等的言论不负责任且不恰当,此类言论不仅旨在使对手在选举中失败,更严重的是会破坏不同族群之间的情感。
指出,警方应该援引煽动法令进行处理,1948年的煽动法令是马来亚联邦于1948年制定的法律,该法令在1969年经国会修订,该法令禁止议员公开质疑宪法第三章(公民权)、第152条(国语及其他语言地位)、第153条(土著特别配额)和第181条(统治者主权地位)等条款的有效性,议员也不能宣称推翻国家元首或各州君主,但对元首的评论则可以豁免司法追究。
他强调,1948年的煽动法令引起了许多争议,根据该法令,几乎所有与上述争议类似的言论和出版物都可能被视为煽动行为,该法令被用来保护执政者的利益,限制反对派和不满者的言论自由,许多本应该公开讨论的特定议题成为禁忌,尤其在敦马铁腕政权时期,煽动法令成为实施“白色恐怖”的工具;敦马在任期间多次滥用煽动法令对付和逮捕政敌,煽动法令是否应该废除呢?在2020年7月23日,当时的内政部长韩沙在国会下议院的书面回答中表示,政府不会废除1948年的煽动法令。
他表示,一些多元族群的国家如新加坡、英国和澳大利亚已经通过民事法律维护种族和宗教之间的和谐,避免政客过度操弄导致不同族群和宗教之间的分裂;既然煽动法令无法废除且备受争议,民主国家最好不要滥用该法令(尽管敦马将其用到了极致),如果政府想采取行动对付操弄种族或宗教议题的人,最好效仿新加坡、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制定并执行类似的国家法或国家安全法等惩戒性法律。
他说:“如果援引刑事法律对不当言论(行为)采取行动,通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来查证,并且举证门槛较高,因此,我们需要与时俱进,制定国家法或国家民族法等惩戒性法律,因为时局一直在变化“。
他举例,英国于周四御准通过了《国家安全法》以更新英国过时的间谍活动相关法规,并为执法单位和情报机构提供新的工具,以威慑、侦察和阻断来自其他国家不断变化的威胁,分裂族群团结的行为与叛国间谍有何区别呢?尽管《联邦宪法》第153条明确规定“捍卫土著的权益”(尤其是经济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土著可以侮辱其他族群。
他表示,作为曾经身居高位、担任过两任首相的敦马,应该比任何人都清楚马来西亚是一个多元族群和宗教的国家,为了国家团结和族群和谐,他不应一再地操弄种族和宗教议题,我们不希望使用煽动法令处理他和他的追随者,但总可以制定其他惩戒性法令来应对。
他说,一旦种族和宗教的仇恨被点燃,就会产生裂痕,并引发其他衍生的仇恨,甚至导致极端主义的产生,这可从中东少数国家的前车之鉴中看到这一点,外国投资者又如何愿意来马投资呢?不要低估过气政客刻意制造的族群分裂和宗教争议,这对于不了解马来西亚政治发展史的首次投资者和误信华人剥夺马来人权益的少数人来说,他们的思想很容易被改造。
陈俗仁重申,在六州选情紧张之际,这可能会随时影响选举结果,政府应该阻止政客的危言耸听,避免政局不稳影响外资信心,破坏国家发展,因此,制定新的法律是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