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首相署掌管法律与体制改革事务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週二指出,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并无有关沙巴及砂拉越石油与天然气资源拥有权、管理或监管事宜的条文规定,因此,目前依据联邦立法处理。
她说:「大马协议是一份奠定马来西亚成立基础的重要文件,其中确立了沙巴和砂拉越所享有的若干权利与自治安排。
「然而,大马协议并未涵盖任何有关石油与天然气资源所有权、管理或监管的条文,也未对国油或砂拉越石油公司等石油机构的职能作出规定。
「国内的石油与天然气行业的管理与监管架构是依据联邦立法,即是1974年联邦石油发展法令所确立,该法令将全国石油资源的完整所有权赋予国家石油公司。」
阿莎莉丽娜是在以书面回应国盟籍砂拉越沙拉托国会议员拿督阿里安纳比朱提问时这么说明。
该名议员询问联邦政府目前对砂拉越州政府依据1958年砂拉越石油开采条法令所提出主张的立场,以及大马协议相关谈判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油的权力与控制权。
阿莎丽娜说,根据联邦石油发展法令,国油拥有全国石油资源的全部所有权,并享有在马来西亚境内及近海地区勘探、开采、取得及保障石油资源的专属权力、权限、自由与特权。
她表示,在首相拿督斯里安华与砂拉越总理丹斯里阿邦佐哈里于去年签署联合声明、确立推动双方进一步谈判的基本原则八个月后,国油与砂油在砂拉越天然气分销方面的合作框架,至今仍未达成任何协议。
她在回应希盟籍霹雳州巴鲁国会议员倪可汉提问时指出,目前仍需进一步厘清双方在相关合作中的角色、责任及商业安排。
阿莎丽娜表禦,目前尚无法评估有关安排对国油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其是否仍能依据联邦法律,持续向联邦政府缴付税收及股息。
她表示,相关影响须待商业条款及执行机制最终敲定后,方能全面评估。
国油于今年1月12日向布城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厘清,以确认其在砂拉越开展石油与天然气业务时,适用的相关法律与监管框架。(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