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淨税收案判决.联邦申请获上诉庭批准

(本报讯)上诉庭週一裁决批准联邦政府就亚庇高庭早前针对归还沙巴40巴仙淨税收案件所作的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

由拿督莫哈末再尼马兹兰为首的三司合审一致裁定,该申请是符合1964年司法机构法令第44条文,并正确提出存在「特殊情况」,因此批准暂缓执行。

会审的另两名法官为拿督依斯迈依布拉欣及穆尼安迪。

再尼指出,上诉庭是在认定确实存在特殊情况,尤其是高庭所设定的时限带来现实制约而作此决定。

他说:「未能遵守高庭所规定时限的风险确实存在,鉴于该检讨工作的范围与复杂性,这些时限显得相当严苛。此外,相关命令未必与联邦宪法第112D条的框架相符,特别是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

他表示,在上诉尚未审理前即强制执行相关命令,将剥夺申请方充分陈述其上诉理由的机会。

再尼也指出,下级法院不仅指示双方展开谈判,还要求联邦政府须在高庭裁决后的180天内,从联邦综合基金中拨款支付。

他说,在当前全球经济环境充满挑战的情况下,此举可能带来重大的财政影响。

他说:「我们注意到,申请方已展开检讨,并已与州政府举行四次会议。180天期限将于4月15日届满,显然申请方面临时间压力。有关时限可能不足以让双方准确厘定应支付的金额。

「相关付款数额庞大,若在上诉裁决前执行,将造成『既成事实』……申请方已确认无意拖延诉讼程序。」

上诉庭有权审理上诉案

穆尼安迪在回答辩方所指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即是「联邦政府应先向高庭申请展缓执行」时指出,一旦提出上诉通知,上诉庭即拥有独立司法管辖权。

他说:「一旦入禀上诉通知,本庭即成为案件的主导法院)。大马司法机构法令第44条文赋予本庭独立的原始权力,以发出临时命令,防止任何一方受到不利影响。」

他表示,该条文旨在确保在案件实体审理前,诉讼成果不会受到损害,「若此时作出付款,将构成执行行为,等同于判决前的执行。」

联邦总检察署是于3月3日入禀上诉庭申请暂缓执行由亚庇高庭于去年10月17日,所作的「联邦及州政府须在今年4月15日之前就归还沙巴40巴仙淨税收课题达成协议」判决。

沙巴法律协会卸任主席拿督陈权芳早前透露,在亚庇高庭于去年10月作此判决,过后联邦政府一直未申请暂缓执行,包括双方须在90内启动磋商程序期间亦未提出申请;因此,联邦政府直到3月3日才申请暂缓执行,不仅对该判决提出挑战,其提出的时点,也可能反而印证了判决的判断。(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