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BAR申请介入砂石油诉讼 遭联邦法院驳回

(本报讯)联邦法院週五驳回来自沙巴的非政府组织沙巴权益行动组织(SABAR)申请介入砂拉越州政府就其石油权益提出的宪法诉讼。
由拿督诺丁哈山领衔的三司合议庭一致裁定,該组织的注册受托人对砂拉越所提呈的诉讼事项并不具备直接法律利益。
另两名审判法官为拿督鲁兹玛加查利及拿督P·拉温德兰。
诺丁在宣读判词时指出,砂拉越诉讼的裁决结果,并不会影响该組織在其另案中就沙巴领土及石油相关法律所提出的主张。
他说:“本庭一致认为,申请人在砂拉越州所提呈的诉讼标的中,并无直接法律利益。”
“砂拉越该案的裁决或结果,不会影响Sabar在其原诉传票,或其申请将宪法问题提呈联邦法院审理的权利。”
法庭亦说明,砂拉越的诉讼涉及联邦法院的专属原始管辖权,并须遵循特定程序,方能裁定任何法律的效力。
據指出,砂拉越的诉讼属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争议,而Sabar作为非政府组织,并非适宜与该案一并审理的当事方。
“申请人亦承认其并非代表砂拉越州政府行事。”
沙巴权益行动组织此前申请介入案件,理由是相关案件中所涉及的若干宪法问题,亦可能影响沙巴。
该组织目前另在亚庇高等法院,针对联邦政府提起一项原诉传票,案件仍在审理中。
在有关诉求中,沙巴权益行动组织要求法庭宣判1966年大陆架法令及1966年石油采矿法令,在2012年6月19日撤销1969年紧急状态公告后,于沙巴已属违宪、无效及失效。
该组织亦主张,在紧急状态撤销后,依据1954年北婆罗洲枢密院令,沙巴领土范围应延伸至其大陆架。
此外,沙巴权益行动组织认为1960年采矿法令仍具法律效力,并指2012年大馬领海法令中将沙巴领海限制为三海里的条文,不适用于沙巴且属违宪。
该组织坚持,依据早期法律文书,沙巴领海范围应为12海里。
另一方面,砂拉越州政府正挑战多项联邦石油法律在该州的合宪性及持续适用性,包括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1966年大陆架法令及1966年石油采矿法令。
砂拉越亦质疑根据大馬石油发展法令于1975年3月27日签署的石油权益归属文书之合法性。
砂州政府主张,根据联邦宪法第九附表州属清单第2项,其对土地事务拥有专属立法权,其中包括勘探及采矿的许可证与执照发放。
该州亦指出,国会在未依据联邦宪法第76(1)(c)条,获得砂拉越州议会请求的情况下,通过大馬石油发展法令。
砂拉越坚持,涉及采矿租约、勘探执照及石油开采等事项,均属州政府立法权限范围。
此项争议,正值联邦政府与砂拉越州政府在州内石油活动监管权限划分问题上,展开更广泛角力之际。
早在2016年,砂拉越已立法规定,所有在州内运作的石油公司,须向州政府注册,此举是在成立砂拉越石油公司之后推行。
同时,国家石油公司作为联邦法院相关案件的当事方之一,也曾反对沙巴权益行动组织提出的介入申请。(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