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菲宜痛批SRC案高庭法官 上诉庭促谨慎言辞

纳吉首席辩护律师沙菲宜在上诉庭不停批评,判处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罪成的高庭法官,以致上诉庭法官敦促沙菲宜应谨慎言辞。

今日上诉庭续审纳吉在SRC案件的上诉申请,审理此案的三司之首阿都卡林(Abdul Karim Abdul Jalil)在庭上告诉沙菲宜,描述高庭法官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时,请使用有礼的词汇。

沙菲宜今日在法院内解释为何应推翻高庭的裁决时,曾使用“无可救药地不称职”(hopelessly incompetent)及“有毒败坏”(poisoned)等字眼,来形容纳兹兰的判决。

结果,法官阿都卡林提醒沙菲宜,与其使用上述字眼,沙菲宜其实可以说“法律上出错”(erred in law)或“自我误导”(misdirected himself)。

“请用有礼貌的词汇来说明他(纳兹兰)哪里犯错。不需要用类似‘无可救药地不称职’或‘有毒败坏’等词汇形容他的裁决。”

在判词补充其他理由

沙菲宜则回应道,对于批评既成事实,他无法有所保留。

今日早前,沙菲宜在庭上称,纳兹兰2019年11月11日指纳吉表明罪名成立,须针对所有7项控罪进行自辩。但他指出,去年纳吉罪名正式成立后,纳兹兰又事后补充了其他理由,说明纳吉为何须自我辩护。

他认为,这非常不恰当且对被告有成见。

沙菲宜接着向法院表示,纳兹兰有“严重误导”的问题,而补充其他的理由不仅违反法律,也显示这名法官立场偏颇,以致纳吉未获得公正的审讯。

“这名法官真是无可救药地不称职,以致于犯下错误。”

沙菲宜也主张,纳兹兰在判词中的附加要点及上诉记录都显示,其做出的裁决“有毒腐败”。

审理此案的另外两名上诉庭法官分别为哈斯扎纳(Has Zanah Mehat)和瓦兹(Vazeer Alam Mydin Meera)。

去年判纳吉7罪成立

去年7月28日,高庭法官纳兹兰裁决纳吉在SRC案7项罪名全部成立,包括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处以监禁合共72年与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由于监禁刑期可同时执行,这意味着若纳吉上诉失败至多入狱12年。若纳吉缴不出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以5年监禁取代。

除了SRC公司案,纳吉目前还有另外4项案件在吉隆坡高庭审理或等待审理,包括一马公司案、窜改稽查报告案、IPIC案以及SRC加控洗钱案。(当今大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