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名前乡委会(JKKK)主席贪污一万令吉,而被判监二年及罚款五万令吉,向上诉庭提出终极上诉,昨天三司会审后一致驳回,维持原判。
被告史蒂文拉哈明,52岁,乃于2012年4月20日上午十点十五分在根地咬JUTA酒店接收一名杨姓商人的一万令吉,针对该公司在根地咬甘邦巴纳加丹的巴加兰河挖掘泥沙,作为不会受到举报的酬劳,因而触犯反贪污法令第16(a)(B)条文。(最高为20年监禁及涉款额的五倍罚款)。
此案在根地法庭审讯后,依沙巴克里法官于2014年11月18日宣判被告罪名成立,入狱二年及罚款一万令吉,或另以六个月监代替罚款,然后批准他保释,暂缓服刑。
随后,被告提上诉,高庭于去年3月25日驳回,他开始服刑,一面提出终极上诉。
莫哈末诺律师代表被告进行终极上诉,唯三司会审后,判决低庭判罚正确,驳回上诉。(050B/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