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斧头抢劫便利店 青年判监10年鞭2下

(本报讯)两名青年持斧头抢劫便利店共十八令吉货品,而正式控上地庭,首被告认罪后,被判入狱10年及鞭笞2下。

两被告为赫曼纳西与依斯曼曼梳,共同被控于去年12月17日晚上八点十六分在孟加达广场一间便利店,持斧作要胁而抢劫二包香烟、二包虾饼及一瓶橙汁,触犯刑事法典395/397条文。

副检察司丁尼斯指出,案发时便利店职员哈利(18岁)见被告来势凶凶而不敢反抗,然后两被告离去后才敢向警方报案,直到本月五日,警方根据情报成功逮捕两被告,将他们延扣迄今。

首被告认罪后,由哥顿哈密律师代为求情指出,被告现年卅岁,无固定职业,拥有五个兄弟姐妹,他持斧头只抢十八令吉的货品,意在恫吓,并非悍匪,否则会抢更多财物。

地庭法官诺哈菲莎考虑后,宣判首被告入狱10年及鞭笞2下。

而第二被告,他否认有罪,被令延扣至二月二日过堂,将另择定开审日期。(050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