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议会】土地(分层地契)法令通过规定|出售单位后即申请分割地契

(本报讯)州议会週四一致通过制定2026年土地(分层地契)法令,规定土地拥有人在出售或同意出售分层单位后,必须提出地契分割申请。

此外,已竣工的建筑物业主,则须在项目启用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或在取得上部结构完工证书后3个月内完成申请地契分割申请。

将取代原有的1972年土地(分层地契)法令的该新法令,也针对逾期申请分割地契者,设定25万令吉至100万令吉的罚款。

首席部长助理部长拿督依斯宁阿利亚斯尼在提呈该法案二读时这么表示。他指出,新法令旨在重整现有法律架构,使其更为清晰与系统化,为建筑物及土地的分层地契制度提供新的法律框架。

他说,新法令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及土地,包括同一地段上拥有两栋或以上建筑的情况。新法共分为八个部分、54项条文,相较1972年法令的七个部分有所扩展。

他说:“相较于旧法令需等待地方当局发出入伙纸后才能申请分割土地的规定,新法令规定允许在更早的阶段,即是发出上部结构证书后就提出申请。”

同时,法案引入了更为灵活的“临时附属地契”机制,以应对最终测量尚未可行或分阶段发展的项目。

此外,新法令也引入电子化分层地契登记制度,并允许注册官以电子签名方式处理相关文件。
依斯宁说,该法令亦扩大执法权限,包括授权执法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展开调查、查阅电脑资料、进行扣押、防止记录被篡改,以及对阻碍执法行为采取行动。

他表示,法庭可在限定期限内,谕令土地拥有人申请地契分割或发出分层地契。同时,1972年法令已被废除,并设有过渡条款以确保制度衔接顺畅。

他说:“根据过渡安排,旧法下尚未完成的申请将视为在新法下继续处理,而现有分层地契及登记册在重新处理或替换前,仍具法律效力。”

法案的另一项核心内容是管辖权的移交,即是将建筑物管理和管理机构管辖权将从有关土地法令中移出,转交予隶属地方政府及房屋部管辖的2026年建筑物管理法令。(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