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名青年盗用别人信用卡购物而在拥有贼赃罪名下被判监12个月,向高庭上诉得直,改为签保守行3年。
被告莫哈末纳沙,27岁,乃于2016年9月24日在兵南邦甘榜哥本吉拥有别人的一张信用卡贼赃而触犯刑事法典411条文。
被告乃在盗用该卡购物花去一千二百五十四令吉后被捕,后来表明愿意如数赔偿给事主,但不获调查警官接受,致控上推事庭而直认不讳,于去年10月24日被判入狱12个月,唯获准保释暂缓服刑。
律师南星代为上诉,指12个月的监禁刑罚对一个初犯来说,实在太重,而且事主也未曾针对“失窃”报案,被告愿意赔偿及后悔等因素未获加以考虑给予轻判,因此要求高庭推翻该判决。
副检察司哈菲莎认为推事庭的判决在法律上未犯错误,其判决不宜动摇,应驳回被告的上诉。
拿督诺再雅法官考虑后批准被告的上诉,宣判他须以三千令吉(无需存保)守行3年;另外须对事主的损失作出赔偿。{050F}







